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2.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鉴定费

国家社科基金价格_国家社科基金价格是多少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经济起飞问题研究》(94CJL007),1994年批准,1.5万元经费。已完成的最终成果被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公室《成果要报》总第115期摘登和《光明日报》刊载(1998.10.27),并受到对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高度评价。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东亚经济发展模式与拉美经济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与金融危机的关系研究》(99BGJ009),1999年批准,3.5万元经费。结项成果被鉴定为优秀(2005年)。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进中国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研究》(08&ZD037),2008年批准,50万元经费,在研。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新经济条件下股市财富效应的形成机理与监控方法研究》(70173001),2001年批准,13万元经费,已结项。5.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新经济条件下股市财富效应与经济周期波动的关系研究》,2002年批准,5万元经费,已结项。6.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与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问题研究》,1999年批准,2.0万元经费,已结项。7.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武汉在湖北经济发展中的龙头作用研究》,1995年批准,1.5万元经费。已完成的最终成果被武汉市决策纳。8.武汉市软科学重点项目《知识经济与武汉高新技术发展战略研究》,1998年批准,3万元经费。已完成的最终成果被武汉市决策纳。9.院法制公室委托项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10万元经费,2006年5月批准,已完成。10.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公室委托项目《南水北调工程财政贴息研究》,2006年7月批准,50万元经费,已完成。11.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项目《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扩大内需政策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影响研究》,2009年8月批准,4万元经费,在研。12.湖北省发改委“十一五”规划项目《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改变湖北二元经济结构》,3.0万元经费,2004年9月批准,已完成。13.湖北省国土厅招标项目《中部崛起战略与湖北省土地利用研究》(GTGH2004002),8万元经费,2004年11月批准,已完成。14.武汉钢铁公司委托项目《宏观经济波动与政策调整对国内钢材市场的影响及武钢营销策略研究》,9.8万元经费,2004年8月批准,已完成。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2023年国家社科项目结果于2023年9月4日至10日公示。其中年度项目共有3582项入选,青年项目有1214项。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1、简称国家社科基金,于1986年经院批准设立,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

2、1986年10月27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小组会议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暂行条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二、组织结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与1986年设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样,是中国在科学研究领域支持基础研究的主渠道,面向全国,重点资助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

三、发展成就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以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基金总量不断增加,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学科设置和项目设置不断拓展。

2、项目管理制度日益完善,推出了一大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培养了一大批功底扎实、锐意进取的学科带头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性、权威性和示范性作用越来越明显。

3、据统计,基金总量从设立之初的每年500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6亿元,年度项目申报数量从每年不到3000项增加到27171项资助课题。

4、从每年不到500项增加到2010年的2285项,学科组评审专家从1992年的200人增加到800多人,同行评议专家达到15000多人。

5、国家社科基金自设立后已累计投入26.5亿元资助各类项目24283个,推出研究成果45000多项,其中有3500多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鉴定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须吸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应从严掌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5.印刷补助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二者合称委托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劳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7.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管理费的提取应与年度拨款同步,不得提前。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条规定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第七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领导小组集体审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两个月内将开支及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开支和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按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的第一次拨款一般在立项当年的第三季度进行,第一次拨款以经费开支和回执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应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经委托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方能继续按期拨款。项目续拨款一般在前述检查工作结束后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自2001年7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实行通讯鉴定以来,项目鉴定费拨付办法一直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通讯鉴定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01]2号)、《关于2001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说明》及《关于2001年鉴定费核定和拨付的补充说明》的规定执行,即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每年两次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拟鉴定项目及鉴定执行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据此核定并拨付项目鉴定费。为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的意见》(社科规划办通字[2004]2号),使今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费的拨付更加准确、规范,从2004年开始,对原鉴定费拨付办法做如下改进:

1. 鉴定费由事先拨付改为事后拨付,即待鉴定结项材料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查后再拨付鉴定费。

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根据最终成果的形式和字数,每个专家300至800元。鉴定办公费是指鉴定组织者组织鉴定时产生的费用,每个项目500元。

2.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结项的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等内容,按照鉴定费发放标准核定项目鉴定费数额并下拨(各地不再填报《拟鉴定项目统计表》)。各地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收到鉴定费汇款后,应将劳务费及时如数发给鉴定专家。如提前垫付,应按照全国社科规划办规定的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执行。

3. 最终成果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进行第二次鉴定的项目鉴定费,从该项目预留款中扣除。

4. 国家社科基金自筹经费项目鉴定费(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由课题组自行筹集。

5. 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拨付,项目鉴定组织者不得要求课题组支付鉴定费。

6. 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表,可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

7. 全国社科规划办将不定期对各地鉴定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在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上开设栏目,接受专家的查询和监督。如发现有不认真履行鉴定职责和鉴定组织职责的情况,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轻重,扣除或扣留鉴定专家劳务费和鉴定办公费。

为保证鉴定费拨款工作顺利进行,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账户如更改,请及时通知全国社科规划办基金处。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发放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 项目成果鉴定实际情况,我办对现行鉴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新标准如下:

一、专著类(含考古发掘报告)成果

1、15万字以下(含15万字)为800元

2、15万字以上至25万字(含25万字)为900元

3、25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000元

4、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100元

5、60万字以上至80万字(含80万字)为1200元

6、80万字以上为 1300元

二、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

1、10万字以下(含10万字)为700元

2、10万字以上至20万字(含20万字)为800元

3、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900元

4、40万字以上为1000元

新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