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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2.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4.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5.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6.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7.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2004-20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9.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10.义务时间:增值税、消费税。
11.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
12.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13.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二、税
1.特点:只征特定、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2.作用:调节级差收入、合理开、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3.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4.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5.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6.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7.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8.行业减免税:无
9.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10.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11.纳税地点:1.开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12.特殊情况(1):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
1.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2.作用:筹集资产/规范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3.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4.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6.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7.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8.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9.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10.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日期/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11.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13.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四、车船使用税
1.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2.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4.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辆,船舶3-6/净吨。
6.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1按1吨算。>
7.直接减免税:1.非机动车船(不含非机动驳船;2.农业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行业减免税:1.军队/武警专用车船;2.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等警用车船。
9.慈善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船;2.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免税由省级定;3.车辆尾数0.5吨以下的按0.5吨,以上的按1吨,船舶尾数0.5吨以下的不计,以上的按1吨算。
10.义务时间:登记当月,未登记的当月,其他税务定;按年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省级定。
11.纳税地点:省级按实际定,跨省的在登记地。
12.特殊情况(1):完税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或退年内剩余月的税,但变更的不退不征。
13.特殊情况(2):新购或短期=数量*年税*应税月/12;未缴从06年补缴,分年从强险截止次日算万分5滞纳金。
五、关税
1.特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单一环节价外税/涉外性。
2.作用:按对象分进口/出口/过境税;按标准分从量/从价/复合/选择/滑动税,按性质分普通/优惠/差别税,按保护分非/壁垒。
3.税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1类,章,前2位章,前4位目,56位子目,共8位;出口只征少量性/须规范的。
4.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税率:进口:最惠国/协定/特惠/普通/配额/暂定税率等,分四栏,具体看适用情况;出口:23种商品0-20%暂定税率,16种0,6种1%以下,真正只20种;按进出口之日,先申报按申报进境之日,分期租赁按原进口。
6.计税依据:完税价格=CIF*中间价,CIF=(FOB+运)/(1+保险率),CFR=FOB+运费。
7.直接减免税:1.税额50元下/无值样品/外国赠送/放行前损失/运输必需品;2.展示表演等非商业6月内复运;3.因品质1年仙复运/更换/退货/退关等;4.学校或科研机构非营利国内不产直接投用的科教用品;5.康复机构等进口国内不产的残疾人专用品;6.捐赠给团体或直用的扶贫慈善性物资。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天然气开进口/部分纺织品出口/台湾进口水果;
2.规定进口设备/边境贸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3.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来料设备/剩料2%/3千下内销的免税;4.进料加工的进料按复出口数量免/成品出口免税/剩料和增产品2%/5千下免税。
9.慈善减免税:1、进口成交价格的调增:2、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3、一体的容器费;4、包装材料和劳务,买方提供的材料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设计等,买方支付的有关;8、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商标/著作/销售等),卖方从买方进口后获得收益;9、单独标明不计入CIF:进口后的保修外的安装维修费,起卸后运保费,关税及代征税,境内复制货物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有证明的专门利息费用;出口价格不包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10.义务时间:进口申报进境14日内/出口监管区装货24小时前申报,填发缴款书日起15日内交,海关错1年内/他错3年内补征。
11.纳税地点:原产地标准1)完全一国生产准则(2)实质性改变准则,分改变四位税号/列出加工程度表/从价百分比30%方法。
12.特殊情况(1):内销:进料加工以原进口价,来料加工和保税区以同时同类价,边角料以内销价为基础;进口无法确定的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按(货价+运费)*0.3%,铁公的按口岸价1%。
13.特殊情况(2):特殊进口价格:境外修理加工货物由修理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运保费,租赁进口由租金+利息,补税的减免税货物由原进口价*[1-实际进口月/(监管年限,15日以上算1月,以下不算。
六、土地增值税
1.特点:房地产转移增值税/面广/扣除和评估法/超率累进/按次。
2.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炒买炒卖/规范收益分配方式。
3.税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增值额,开发企业用于/投资等视同销售,出让/无偿不征。
4.纳税人:转让人,但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合作建房自用/兼并的暂免征。
5.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增值率*100%≤50%,按30%,速算扣除系数0%;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200%,按60,扣35%。
6.计税依据:税=(收入-扣除项目)*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7.直接减免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20%的,但未分别核算的不适用;2.被征用收回的;3.旧房转为廉租/经济适应房,增值≤20%的。
8.行业减免税:1.个人普通住房免;非普通住宅≥5年免,3-5年减半;2008/11/1起个人一律免;2.1994/1/1前签合同的,但超过7年转让的征;3.个人交换免征,企业交换征。
9.慈善减免税:扣除分:1.新房扣土地地价款费用+开发成本(含契税,能转让的配套设施收入算,成本也扣)+开发费用[=利息(有证明,≤同期利率,不含超期和加罚)+(地价费+成本)*5%内或=(地价费+成本)*10%内]+税金(不含开发企业印花税)+开发企业加计20%;2.旧房扣土地地价费+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率)+转让税金(不含购买契税)。
10.义务时间:一次付清的登记前,分期的按合同,竣工前先转让或预售的预征,后清算;签合同起7日内(开发公司可按期)按次申报。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也就是坐落地。
12.特殊情况(1):收入包括所有收入,其中代收费1.一并收计入,也可扣除,但加扣20%时基数不含;2.单独收不计入,也不扣除。
13.特殊情况(2):开发企业清算:竣工并售完/未竣工但整体转让/转让土地;税务要求清算:竣工并85%转让或剩余出租自用的/许可证满3年/税务注销/其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特点: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对象是土地/限定范围/差别幅度。
2.作用:合理节约用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广集财政资金。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
4.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共有的各方。
5.税率:50万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万-50万人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视情况调整)。
6.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分米)。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5.开山填海地。
8.行业减免税:1.直接农业生产地;2.铁路/人行/中储/中油/林业/盐场矿/矿山/电力/水利/核总/海油/港口/民航部分;3.石油储备基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老年机构自用;2.高校后勤实体自用06-08年;3.廉租/经济适应房用地;4.核电站除生活办公(基建期减半)外用地;5.国家储备库自用06-08年;6.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7.居民供热生产地;8.劳教劳改用地。
10.义务时间: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租借/非耕地的征用/自用的使用次月起;新征耕地的征用起满1年开始。
11.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计算征收,分期纳,各地自行规定按月按季按半年或一年征。
12.特殊情况(1):经省级定可免的,安全防范用地/企业内荒林湖泊/搬迁后不用的原场地。
13.特殊情况(2):个人居住房及院/工厂/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等/大型扶持项目/农贸市场等由省级定。
八、房产税
1.特点:个人财产税/城镇经营性房屋/区别经营方式征税。
2.作用:筹集地方财收/调节财富分配/加强房屋管理。
3.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不含独立的建筑物。
4.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外资及外国人经营的不交。
5.税率:按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12%;2008/3/1前个人出租居住4%,后不分用途4%;企业等按市价租给个人居住4%。
6.计税依据:税=租金收入*12%或=原价*(1-减除比)*1.2%。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2.财政拨付经费事业单位自用;3.寺庙公园名胜自用;4.个人非营业用;5.开发商品房售前。
8.行业减免税:1.工地临时房屋;2.连续停用半年在大修期间;3.邮政划分城镇外的;4.铁道企业自用;5.人行自用;6.天然林保护工程。
9.慈善减免税:1.学校医院等自用;2.军队空余租赁/毁损停用;3.老年机构自用;4.公有住房/廉租住房;5.学生公寓/高校后勤实体自用;6.国家储备库及经营储备商品企业自用的08/12/31前。
10.义务时间:原有的经营/验收前使用租借之月起,自建的建成/委托的验收/租借/购新的交付/购存的登记次月起。
11.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纳,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
12.特殊情况(1):融资租赁按1.2%;投资联营分红共担分险的按1.2%,不担的按12%。
13.特殊情况(2):房产原价包括不可分割附属及配套设备,如冷暖通风,更换的用差额计入,但易坏零配件不算。
九、印花税
1.特点:兼有凭证和行为税/范围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成。
2.作用:广集财收/促进法制/培养纳税/维护涉外权/监督其他。
3.税目: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其他。
4.纳税人:立合同当事人;立账簿人;立据当事人;领受人;使用人;不含保人,证人。
5.税率:1‰:租赁/仓储/保险/证券;0.5‰:加工/勘察/运输/产权/资金;0.3‰:购销/建筑/技术;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计税依据:凭证所载份额或凭证数量;没金额的先5元,后补。
7.直接减免税:1.凭证副本及抄本;2.无息贴息合同;3.国企改制上市国有股权无偿转让;4.改制产权转移书据及变更执行主体的合同。
8.行业减免税:1.军货抢救物资/新建临管线运输;2.邮政99/1/1前资金分立;3.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4.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
9.慈善减免税:1.赠予学校的书据;2.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或农民立的农产品收购;3.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租房合同;4.外国优惠合同;5.投资者封闭式基金买卖;6.涉及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及购买人。
10.义务时间:书立或领受时,外国的入境时;保存10年。
11.纳税地点:就地纳税,全国性订货会回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电网与用户的供电合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承包合同/法律会计审计咨询。
13.特殊情况(2):未标明按市价/书立日外汇价拆算;未分别的从高;<1角免;以角舍入;租赁>1角<1元,按1元.>
十、契税
1.特点: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的购买人缴纳。
2.作用:增加地方财收/保护合法产权/调节财富分配。
3.税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抵债/交换/投资/赠与/折料/翻建。
4.纳税人: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
5.税率:3%--5%,由省级自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2008/11/1起按1%征。
6.计税依据: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基准地价。
7.直接减免税:1.机关/事业/团体/军队自用;2.荒地用于农业的;3.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承受;4.国有控股公司投资新设85%股权公司。
8.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已购公有住房补土地出让金后为完全产权的;3.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划转/破产后债权人承受。
9.慈善减免税:1.城镇职工第一次购公有住房的/首次购买单位集资或购进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重购的可减或免;3.拆迁补偿款内重购的;4.廉租/经济适应房单位购买为廉租租/经济适应房的;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减半。
10.义务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义务发生日起10日内申报。
11.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况(1):房屋交换价值相等的不交,超出部分应交支付方交。
13.特殊情况(2):单独转移附属设施的不交,连同土地或房屋一起转移的按总价交;实质性转移,没证书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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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代理记账:财税干货最新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根据中缅双方于2009年6月签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缅甸联邦能源部关于开发、运营和管理中缅原油管道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项目包括原油管道、储运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在缅甸马德岛建设的一个可从超大型油轮卸载原油的码头和终端及附近建设的原油储运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双方同意由中石油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原油管道项目。 原油管道起点位于缅甸西海岸马德岛。天然气管道起点在皎漂Kyaukpyu港。
经缅甸若开邦、马圭省、曼德勒省和掸邦,从云南瑞丽进入中国, 将在贵州安顺实现油气管道分离,而曾一度被“油荒”困扰的重庆,将成为其中长达的原油管道的末站。天然气管道,则将南下到达广西。
管道长度
缅甸境内全长771公里。
原油管道国内全长1631公里。
天然气管道国内全长1727公里。 云南
中石油云南石化炼油工程项目即云南省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建设地点在昆明市安宁草铺镇。
重庆
中缅输油管道在重庆的“出口”,很可能位于长寿化工园区内。中石油重庆方面的高管说,“我们一直以来的考虑是,将千万吨炼油厂和管道‘出口’都放在长寿化工园,不过最终的结果还要看国家发改委的批复。”
根据此前的初步,重庆市有望争取到每年1000万吨的原油输入,从而实现重庆自己的“炼油梦”。 随着中缅原油管道项目开工,标志着中国的东北(中俄原油管道)、西北(中亚天然气管道)、西南陆上(中缅油气管道)和海上(经过马六甲海峡的海上通道)四大油气进口通道的战略格局已初步成型,有利于实现石油运输渠道多元化,保障中国能源供应安全。中缅油气管道是继中哈石油管道、中亚天然气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之后的第四大能源进口通道,缓解了中国对马六甲海峡的依赖程度,降低海上进口原油的风险。
目前我国进口原油的绝大多数是依靠经马六甲海峡的海上运输通道进入境内,中缅原油管道为我国油气进口在西南方向上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陆上通道,为我国原油进口增添了一条进口线路,有利于增强我国石油供应安全性。 通过合作能给缅甸带来切实的利益,比如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管道沿线的城市化进程。
据悉,在缅甸修建管道,中国并不是第一个。缅泰合资公司最早在缅甸修建管道,路线是从缅甸到泰国。缅甸通过缅泰输气管道出口天然气,每年有20多亿美元的外汇收入。
中缅油气管道可以带动缅甸石化工业的发展,满足缅甸国内对能源的需求(缅甸每年需要进口大量柴油和汽油),带动管道沿线的经济发展,拉动缅甸整体经济发展,给缅甸民众带来更多实惠。从另一个角度看,缅甸经济发展了,缅甸与所有邻国的经贸合作也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中缅管线是通向中国西部的捷径,可以加快西南地区的建设。
有机构预测,中缅油气管道项目建成后,中国西南地区将新增炼油能力2000万吨/年,年产成品油1277万吨,其中汽油310万吨、柴油840万吨、煤油127万吨。配套的乙烯工程规划建设年产乙烯100万吨、合成树脂153万吨、基本有机原料177万吨装置。
中缅油气管道建设,不仅将填补云南成品油生产空白,而且也将对云南省化工、轻工、纺织等产业产生巨大拉动作用,石化工业将成为云南省新的重要产业。中缅油气管道经过云南多个州市,对推进云南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长远看,中国还可以沿中缅石油管道修建公路和铁路,把皎漂开辟为中国西南地区出口南亚、西亚、欧洲和非洲的货物中转站。(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我想问一下从云南昆明用火车发货到湖北黄石的价格及距离是多少?相当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细则落地,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君给大家整理了详细的增值税64种税目税率表和8种5%征收率表,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64种税目税率表
1陆路运输服务11%
2水路运输服务11%
3航空运输服务11%
4管道运输服务11%
5邮政普遍服务11%
6邮政11%
7其他邮政服务11%
8基础电信服务11%
9增值电信服务6%
10工程服务11%
11安装服务11%
12修缮服务11%
13装饰服务11%
14其他建筑服务11%
15服务6%
16直接收费金融服务6%
17保险服务6%
18金融商品转让6%
19研发和技术服务6%
20信息技术服务6%
21文化创意服务6%
22物流服务6%
2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4不动产租赁服务11%
25鉴证咨询服务6%
26广播服务6%
27商务服务6%
28其他现代服务6%
29文化体育服务6%
30教育医疗服务6%
31旅游服务6%
32餐饮住宿服务6%
33居民日常服务6%
34其他生活服务6%
35销售无形资产6%
36转让土地使用权11%
37销售不动产11%
38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0%
39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0%
40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0%
41航天运输服务0%
4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0%
4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0%
4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0%
4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0%
4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0%
4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0%
4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0%
4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0%
5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0%
5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0%
5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0%
53销售或者进口货物17%
54粮食、食用植物油11%
55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11%
56图书、报纸、杂志11%
57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1%
58农产品11%
59音像制品11%
60电子出版物11%
61二甲醚11%
62规定的其他货物11%
6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64出口货物0%
征收率为5%的情形
1不动产租赁服务5%
2销售不动产5%
3土地使用权出租5%
4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权5%
5选择差额纳税劳务派遣5%
6选择差额纳税安保服务5%
7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外包服务5%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5%
附注
1.总结记忆方法:不动产买卖和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一般纳税力外包+中外合作油(气)田开。
2.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一律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详见注释。
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详见注释,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4.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补充: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
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财税〔2016〕47号)
补充:(1)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
9.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0.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13.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4.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国税发〔1998〕219号)
小规模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补充:含个体工商户。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
8.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补充: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1.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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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运费
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行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自备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吨计费;使用标重低于50吨的自备罐车(表1所列GH95/22、 GY95/22、GH40、GY40型除外)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
3.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4,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
货车货物规定计费直量表
表1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6 B6N B6A B7(加冰冷藏车) 38
BSY(冷板冷藏车) 40
B18(机械冷藏主) 32
表2
车种车型 计费重量(吨)
B19(机械冷藏车〕 38
B20 B21(机械冷藏车) 42
B10 B10A B22 B23(机械冷藏车) 48
SQ1(小汽车专用平车) 85
QD3(凹底平车) 70
GH95/22、 GY95/22(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GH40、GY40(石油液化气罐车) 65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米的部分不计)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第12条 承运人提供的口型长大货物车的车辆标重大于托运人要求的货车吨位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根据实际使用车辆的标重减少计费重量,但减吨量最多不得超过60吨。
第13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4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50%;
2.二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00%;
3.超级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15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5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5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6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1/2计费。
长大货物车运输货物需用隔离车时,隔离车不另核收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9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8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第17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按实际运输里程和该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算运费,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8条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按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按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9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二节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20条 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3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按货物重量计费。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表2
顺序 货物名称 计费单位 规定计费重量(千克)
1 组成的摩托车:
双轮 每辆 750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每辆 750 1500
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车身长度不满3米 每辆 4500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4米 每辆 7500
车身长度4米以上,不满5米 每轴 15000 19500
车身长度5米以上
3 组成的自行车 每辆 100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每辆(件) 60
5 牛、马、骡、驴、骆驼 每 斗 500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每 头 100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8 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00千克的轻浮货物 立方米 300
9 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
"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货物" 实重
第21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集装箱运价率计算,但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规定分别加30%、30%、20%计算。
自备集装箱空箱运价率按其适用重箱运价率的50%计算。
承运人利用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
第22条 运价率不同的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或按箱)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应合并计算。
第三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23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整车9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9号运价率计费。
第24条 自备或租用铁路的客车、餐车、行李车、邮政车、专用工作车挂运于货物列车时,空车按9号运价率加100%计费;装运货物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加100%和标重计费。但换长1.5以下的专用工作车不装货物时不加成。
随车人员按押运人乘车费收费。
第四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费
第25条 货物快运费,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该批货物适用运价率的30%计算核收。
第26条 使用铁路冷藏车运输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的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制冷的机械冷藏车按机械冷藏车运价率减20%计费。
加冰冷藏车不加冰运输时,按冷藏车运价率计费。
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冷藏车、隔热车(即无冷源车)和自备冷藏车,均按所装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自备货车装备物品及集装用具的回送费
第27条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饲养用具、防寒棉被、粮谷挡板)、支柱等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活动式滑枕或滑台、货物支架、座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28条 托运人自备的可折叠(拆解)的专用集装箱、集装笼、托盘、网络、货车篷布,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及货车围挡用具,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整车按2号、零担按21号运价率计费。
第四章 杂费
第一节 货运营运杂费
第29条 铁路货物运输营运中的杂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3"铁路货运营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30条 由承运人过秤并确定货物的重量,或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经承运人复查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第31条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核收冷却费。
加冰冷藏车始发所需的冰、盐由托运人准备。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供应,承运人则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收。
第32条 应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9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第33条 使用铁路D型长人货物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运价里程,核收长大货物车使用费。
2.按货车轴数,核收长大货物车回送费,托运人取消托运时,仍核收此项费用。
第3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隔离车按需要使用的车数核收取送车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进行取送车辆以外的其他作业时,另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35条 整车货物每满250运价公里,核收一个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第36条 派有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第37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第38条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向托运人核收集装箱使用费。使用铁路危险品专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时,集装箱使用费加20%核收。
托运人自备集装箱在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箱向承运人缴纳自备箱管理费。
第39条 整车、零担货物装卸费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地区适用费率计算,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集装箱货物装卸费按铁道部《关于简化集装箱装卸作业计费实行综合作业费率的通知》规定的费率,发站和到站的装卸费均由发站向托运人一次核收。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铁道部规定的昆明铁路局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0条 货物保价费,按货物保价金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节 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
第41条 延期使用铁路运输设备或违约以及委托铁路提供服务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4"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零担货物暂存费按计费重量计算。
第42条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率按表4规定的费率加100Ok计算。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200%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43条 在专用线(含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专用铁路内装卸及其他按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铁路货车(长大货物车除外),按《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
第44条 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装卸的长大货物车,自调到装卸地点(或交接地点)之日起的第四日起,到装卸完了(或交接地点交接完毕)之日止,按日(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长大货物车延期使用费。
第4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规定期限的,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46条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机械冷藏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在此期间需要制冷时,除核收货车使用费外,还应按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核收制冷费。
第47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发送前取消托运,发站退还全部运费和按里程计算的杂费,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人货票内。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 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计算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移里程。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48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或危险货物匿报、错报 货物品名按一般货物运输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到站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的自装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三倍的违约金。
到站发现零担货物的实际重量超过发站确定的计费重量时,对超过部分应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
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对其超过部分:l吨箱每10千克;5、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均按该箱型运价率的5%核收违约金。
第49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千分之三核收。
第50条 整车货物托运人在货场内自装或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未及时将货位清扫干净的,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货位清扫费。
卸后需由承运人洗刷除污的整车货物,按零担办理的牛、马、骡、驴、骆驼等,均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
收货人自行掏箱,未清扫干净的,向收货人按箱核收集装箱清扫费。
货位清扫、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一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节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
第51条 租用或占用铁路运输设备的,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表5"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第52条 国铁货车进入铁路工程在建线、临管线或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其管理单位核收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使用费。
第53条 国铁的货车篷布、铁路集装箱进入地方铁路时,分别向地方铁路核收地方铁路货车篷布使用费、地方铁路集装箱使用费(通过地方铁路的不核收)。
第54条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在铁路站线或未出租的路产专用线存放,从货车到达的次日起,到调离存放地点之日止,按日(不足12小时的免收)核收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第55条 租用铁路货车或守车,向租用人核收车辆租用费。
车辆租用费按车辆标重(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按30吨,机械冷藏车按车组,守车按车)计算。
第56条 船舶停靠在铁路码头装卸货物时,按吨核收铁路码头使用费。
第57条 出租路产专用线时,应自接轨道岔尖端起,按线路总长度向租用人核收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费率表 表5
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第58条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杂费和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均在国境站向收货人(托运人)或其在国境站的代理人核收。
第59条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除本章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一般规定。
出口货物按发站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进口货物按进口国境站在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运价里程,应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应收货人的代理人要求,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运费按进口国境线至新到站的里程通算。
按快运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按本规则第25条计费。
第60条 进口整车货物,按下列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1.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装接运数批货物(包括换装剩余的整车补送货物),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每批按30吨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3.原车过轨不换装货物,按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汽车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发送路用双层平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轮直达到站时,每车计费重量为90吨。
第61条 出口整车货物在国境站过秤发现超载(即超过国际联运容许的增载5%)时,对卸下超载部分货物,从发站至国境站止的里程,按整车运价率核收运费、卸费和暂存费,并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加收上述运费五倍的罚款。
第62条 杂费:
1.国际联运运单(每份五张)以及供托运人报销运费用的补充运行报单均按表3规定的费率核收。
2.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验关手续费,整车和集装箱每批33元,零担每批:16元。
3.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整车普通货物每吨16元,其中炭黑、沥青、焦油及按危险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的货物每吨32元。普零货物每10千克0.16元,危零货物每10千克0.32元。集装箱按国内标准规定计算。笨重货物的换装费率,整车货物每件重量501~1000千克每吨18元,1001~3000千克每吨22元,3 001~5000千克每吨28元,5001~8 000千克每吨35元,8 001~15 000千克每吨42元,15001~20 000千克每吨52元,20 001~80 000千克每吨68元,超过80吨每吨80元;笨重零担货物按上述标准计算;笨重危险货物按上述标准加50%计算。发送路用专用货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装费按每吨24元计算。
换装需要加固时,核收加固材料费,按所用材料成本价加30%计算。
4.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按运单记载的声明价格的3%计算。
5.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整车换装整理费、搬运费、杂作业人工费等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
6.进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办理运输变更时,按本规则第47条规定的费率,以发送路原使用的车辆数核收变更手续费。由于收货人代号改变而变更收货人时,也应核收变更手续费。从朝鲜进口整车煤炭,在国境站办理变更到站,按上述费率减半核收。
7.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货车在国境站上滞留时,应按货车滞留日数(不包括铁路正常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货车到达次日起,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货车滞留费,每车每日120元。超过5日,从第6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240元。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480元。危险货物货车滞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车每日另加10%。
进、出口货物落地时,货物装卸费和暂存费按本规则第四章"杂费"的规定计费。
8.向朝鲜出口整车散装的煤、石膏、焦炭、矿石、矿粉、熟矾土、黄土、碗土和向越南出口整车散装货物,均在国境站用轨道衡复查重量,核收过秤费。进口所有货物如在国境站过秤复查重量,应记载并核收过秤费。
第六章 附则
第63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64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第65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
目录
煤…………………………………………………29011
原煤……………………………………………29012
洗精煤…………………………………………29013
块煤……………………………………………29014
优、选煤:……………………………………29015
水煤浆…………………………………………29019
其他煤…………………………………………2902
石油………………………………………………29021
原油……………………………………………29022
汽油……………………………………………29023
煤油……………………………………………29024
柴油……………………………………………30025
重油……………………………………………30026
润滑油、脂……………………………………30029
其他成品油……………………………………3003
焦炭………………………………………………30031
焦炭……………………………………………30032
沥青焦、石油焦………………………………3004
金属矿石…………………………………………31041
铁矿石…………………………………………31042
放射性矿石……………………………………31049
其他金属矿石…………………………………3l05
钢铁及有色金属………………………………31051
生铁……………………………………………31052
钢锭、钢坯……………………………………31053
钢材……………………………………………31054
钢轨及其配件…………………………………32055
铁合金及其他钢铁……………………………32056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33057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加工材、粉……………3306
非金属矿石……………………………………34061
硫铁矿…………………………………………34062
石灰石…………………………………………34063
铝矾土…………………………………………34064
石膏……………………………………………34069
其他非金属矿石………………………………3407
磷矿石………………………………………… 36070
磷矿石…………………………………………3608
矿物性建筑材料……………………………… 36081
土、砂、石、石灰……………………………3608
砖、瓦、砌块…………………………………37083
水泥制品………………………………………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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